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475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信箱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抗告人
- 同上
- 代表人
- 謝諒獲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送達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