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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5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進田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475號

抗告人
謝諒獲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信箱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抗告人
同上
代表人
謝諒獲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送達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