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光明
- 被上訴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100年判字第123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應更正為:「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判決第1頁第10行)。理由欄所載:「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應更正為:「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判決第6頁第24行),「法律關係不成立」,應更正為「法律關係不存在」(判決第9頁第5行及第6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