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 (原名: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代表人
- 黃忠臣
- 訴訟代理人
- 施博文會計師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原本、正本及101年度裁字第1465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再審被告之代表人「許慈美」,應更正為:「黃育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