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06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 相對人
- 考試院
- 代表人
- 關中
- 相對人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璧煌
- 相對人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 代表人
- 賴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004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