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52號
- 再審原告
- 謝諒獲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
- 再審原告
- 箱
- 再審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施顏祥
- 參加人
-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NBA Properties, Inc.)
- 代表人
- 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1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8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9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