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66號
- 聲請人
-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下稱永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9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永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