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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2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22號

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作成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又於101年4月11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1年6月21日作成101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認其就本件抗告案件仍應繳納裁判費。

三、但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2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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