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25號
- 抗告人
-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作成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14日送達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又於101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5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從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案件仍應繳納裁判費。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