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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25號

抗告人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作成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14日送達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又於101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5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從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案件仍應繳納裁判費。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2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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