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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74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74號

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輝楠
抗告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6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8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7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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