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77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177號

聲請人
陳佳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平鎮市公所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拆遷補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0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認為管轄錯誤而裁定移送於本院。惟查,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0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08號卷內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0年5月30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1年4月9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7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