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189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人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8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達;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