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486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116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送達;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亦於101年10月2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該案卷可稽。至聲請人101年10月23日之聲請訴訟救助狀則僅重申前已遭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理由,均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