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耀光蕭忠仁劉介中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21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10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至聲請人復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淮予訴訟救助裁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惟經核該裁定迄今已隔3年餘,聲請人資力早已變動,且本件聲請人迭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而提出前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均經指駁不採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1號、100年度裁聲字第478號等裁定附卷可稽,因認無再予審酌前開本院曾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2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