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21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10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至聲請人復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淮予訴訟救助裁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惟經核該裁定迄今已隔3年餘,聲請人資力早已變動,且本件聲請人迭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而提出前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均經指駁不採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1號、100年度裁聲字第478號等裁定附卷可稽,因認無再予審酌前開本院曾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