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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人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事件經本院裁定後即告確定,如有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救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式。所以,不服本院裁定,縱未表示是聲請再審,本院仍應認為是聲請再審,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狀為之,依上述說明,應認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聲請人前因俸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以101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12號裁定(下稱前裁定)以訴訟事件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於前裁定聲請再審,經原裁定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現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謂:原裁定未就聲請人提出之送達違法之理由及證據予以斟酌,理由不備。又原判決亦未說明,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即屬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原裁定維持前裁定駁回上訴之結論,聲請人得聲請再審等語。
三、查原裁定已經在理由中說明聲請人爭執之送達違法問題,涉及在前訴訟程序之理由爭議,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聲請人未表明前裁定有何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遂予以駁回。核無理由不備之情形。又再審意旨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與法律見解有無原則性不同,與原裁定因該次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無關。依再審意旨,難認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