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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

俸給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吳慧娟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人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事件經本院裁定後即告確定,如有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救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式。所以,不服本院裁定,縱未表示是聲請再審,本院仍應認為是聲請再審,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狀為之,依上述說明,應認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聲請人前因俸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以101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12號裁定(下稱前裁定)以訴訟事件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於前裁定聲請再審,經原裁定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現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謂:原裁定未就聲請人提出之送達違法之理由及證據予以斟酌,理由不備。又原判決亦未說明,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即屬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原裁定維持前裁定駁回上訴之結論,聲請人得聲請再審等語。

三、查原裁定已經在理由中說明聲請人爭執之送達違法問題,涉及在前訴訟程序之理由爭議,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聲請人未表明前裁定有何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遂予以駁回。核無理由不備之情形。又再審意旨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與法律見解有無原則性不同,與原裁定因該次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無關。依再審意旨,難認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俸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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