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70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704號
- 聲請人
-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強制執行狀,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而為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既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理由,自毋庸加以論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