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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64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進田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364號

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308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又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費,惟該准訴訟救助裁定僅於另案有其效力,不能推翻本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亦不能代本件之應繳裁判費。其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6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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