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5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50號
- 上訴人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蘇 蘅
- 被上訴人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1年1月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1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