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55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55號

上訴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代表人
鄭枝南
參加人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其上訴理由大部分均係重複已在原審提出之相同主張,只是再對上訴人之家庭收入計算為爭議,但其論點依以下之說明,或為原判決所不採,或屬一望即知與本案之法律適用無涉,而未針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與實證法具體規定間之違反為具體指明,故其論述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條款之處。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㈠上訴意旨指摘:「本案參加人有擴大家庭農場規模意圖之待證事實無法被證明」云云,然而原判決書從第19頁㈢開始至第23頁第8行㈤結束之論述,均在論證「上開待證事實具體內容從法規範之觀點應如何被認知」以及「該待證事實具體內容如何被證明」,上訴人不針對該等法律涵攝論述為針鋒相對式之論駁,卻在「自己對待證事實內容為何說明不清」之情況下,指摘事實認定違法,顯然過於空泛。

㈡上訴意旨指摘:「本案參加人未能證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自任耕作』事實,因為自任耕作切結書不能證明此一待證事實」云云,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自任耕作」,實指「將來對收回土地自任耕作」之客觀可能性及主觀意願,當然可以切結書為證。

㈢上訴意旨指摘:「有關『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待證事實,原判決事實認定違法」云云。但就原判決之家庭收入與支出金額認定,究竟違反何項程序實證法構成要件,或未具體論述,或其論述僅有未經檢驗之結論,而沒有推理過程(例如年收入最多不超過新臺幣60,000元之李秀梅為何可以算是「有固定職業與收入之人」,或上訴人配偶李姝英為何是「獨立」扶養6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難道上訴人沒有扶養自己之幼女嗎﹖),此等指摘一樣不夠具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5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