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6號
- 上訴人
-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義守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焦佑倫
- 訴訟代理人
- 高山峰
黃瑞賢 律師
廖文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部分記載,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