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6號上 訴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倫 訴訟代理人 高山峰 黃瑞賢 律師 廖文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部分記載,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