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55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小康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55號

聲請人
協欣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