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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55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小康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55號

聲請人
協欣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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