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90號

優惠存款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許金釵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90號

聲請人
陳兆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聲請狀應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規定。是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就此應提出證據證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74號裁定(以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前,早已罹患「諸如失智症」之病症,日前在不知遭人詐欺下,身心因暴力討債、恐嚇取財及其他種種因素;聲請人在各種壓力下,情緒一時失控,於無自我意識之狀態下,解除18%之優惠存款,而後因就醫治療,按時吃藥,病情好轉,才能憶起該日確遭人詐騙之事(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故以此「新事證、新事件」向本院聲請再審。

三、本院按: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2年2月27日送達聲請人,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基隆市),迄至102年4月1日(102年3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02年4月1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2年9月2日,始具狀聲請再審,已逾前開再審之不變期間,且其聲請狀並未表明再審之理由係知悉在後並提出證據證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9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優惠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