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4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 代表人
- 釋證嚴
- 訴訟代理人
- 聶齊桓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富 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繳上訴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第104條定有明文。復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有臺北高行政法院101年1月2日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憑。然本件係經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依上揭規定,應免徵裁判費,是其有溢繳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