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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0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進田黃淑玲鄭小康江幸垠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00號

聲請人
陳阿絹

 林義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陳阿絹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陳阿絹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查前二裁定分就聲請人林義榮、陳阿絹聲請再審事件,均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為不合法,遂各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均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0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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