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許光輝(即許光輝、許壽居、許國祥、許進昇、洪
寶珠、許中立、許火泉、許木榮、許文斌
、許聖賓、許世宏、許進豐之被選定當事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48號裁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瑞安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