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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37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廖宏明林玫君江幸垠陳國成侯東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37號

聲請人
王廣樹
聲請人
王清泉
聲請人
王治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芝 律師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參加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聲請(提起)再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3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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