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7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