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廖西河
廖玉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5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聲請再審。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依同法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得聲請再審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