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28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雖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繳納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已經本院於102年5月24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69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02年6月6日將該裁定送達聲請人,有各該裁定暨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