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4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聲請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29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8月15日當日下午4時將該裁定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確定後,經本院審判長於102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6日送達,有本院公告證書及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