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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09號

註銷權狀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林金本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209號

聲請人
劉王登美
送達代收人
劉榮燦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4日就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00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自行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9月4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依上揭規定,其有溢繳情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0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註銷權狀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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