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0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劉王登美
- 送達代收人
- 劉榮燦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4日就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00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自行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9月4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依上揭規定,其有溢繳情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