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5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251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全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送達;抗告人雖曾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