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0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陳阿絹
林義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陳阿絹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陳阿絹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查前二裁定分就聲請人林義榮、陳阿絹聲請再審事件,均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為不合法,遂各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均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