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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6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茂權江幸垠楊惠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代表人
張德謙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69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劉玫欣律師」,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劉玟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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