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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9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合文林樹埔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9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6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未載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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