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北市政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趙珮怡 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 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6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未載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