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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賈紹進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2號),對此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擔任保全工作維生,收入微薄,且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加以釋明。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4月19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269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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