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8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祈求准予訴訟救助,以維訴訟權益云云,然對於上開主張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2年5月9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603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