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代表人
- 陳世浩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 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
- 被上訴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湯淑齡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所載:「設新北市○○區○○路○○號代表人曾憲漳住同上」,應更正為:「設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5號9樓之4代表人湯淑齡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