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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正字第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合文廖宏明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5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表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被上訴人
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
被上訴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湯淑齡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所載:「設新北市○○區○○路○○號代表人曾憲漳住同上」,應更正為:「設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5號9樓之4代表人湯淑齡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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