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078號
- 上訴人
-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3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03年5月21日)起,因送達地址為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6月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年6月1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