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9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魏再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0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3月4日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3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