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9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合文許瑞助林樹埔林惠瑜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9號

聲請人
周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0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寄存於吳興街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3月2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故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4月28日(星期日),因當日為星期日,遞延至102年4月29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本件聲請人於102年5月17日提出之聲請再審狀內未表明對本院何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未逾不變期間,並提出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之寄存郵務送達通知書為證。經查,本院於102年11月8日去函詢問聲請人102年5月17日提出之聲請再審狀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抑或同時對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聲請再審,若聲請人於10日內未具體表明,本院逕視為僅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函於102年11月13日寄存於吳興街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11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迄未具體表明對何裁定聲請再審,視為僅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聲請人遲至102年5月17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