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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78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合文江幸垠帥嘉寶林惠瑜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078號

上訴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3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03年5月21日)起,因送達地址為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6月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年6月1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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