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9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399號
- 聲請人
- 郭秋宏
- 送達代收人
- 郭春江
門路2段577巷18號11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26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3年9月2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於103年8月28日再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意旨與103年度裁聲字第211號受理者並無不同,此部分無庸再為審酌,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