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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92號

有關國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劉鑫楨楊得君蕭忠仁劉穎怡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492號

聲請人
賴思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於民國41年間投考國防部第二廳外勤人員訓練班,結訓後任同少尉情報官,47年1月1日晉升同中尉特種派遣官,同年11月1日免職外派,同年月中旬於大陸地區執行勤務被俘(經判刑10年),獲釋後,滯留大陸地區至86年間返台,經相對人於89年6月9日核發資遣費(含退職金、戰士授田補償金、特慰金等)新臺幣(下同)2,235,063元及核發濟助金、慰問金、生活工作費等美金33,000元。嗣聲請人於97年間向相對人請求辦理軍職退伍,並發給終身俸,經相對人函復予以否准辦理退除給與。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98年2月19日98年決字第25號決定書駁回在案。惟聲請人於98年6月間改請求相對人補辦轉任軍官及支領退除給與,迭經相對人多次函復重申上開說明。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未就其補辦轉任軍官事項予以回復,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99年10月20日99年決字第133號決定書請相對人速為適法之處分,相對人乃以99年11月12日國報人事字第0990006352號函復聲請人所請轉任軍官事項,無憑辦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6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屬國軍派赴特區執行特種工作,被俘受難後歸來人員,歸來後經相對人清考合格,應適用「國軍派赴特區執行特種工作失蹤,被俘歸還人員人事處理作業規定」之法規法理,惟原審判決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官科及官位敘任辦法」(第16條第1項)之法規法理,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又聲請人於47年1月1日晉升陸軍同中尉特種派遣官,係軍用文職人員,未於法定時間申請辦理轉任軍官事宜,係因47年5月初派赴特區工作前,未得人事主管單位通知,且派赴特區工作時,未超過47年5月31日軍用文職人員申辦轉任軍官之最後期限,依法規法理非屬不得辦理依軍職退伍。相對人99年11月12日國報人事字第0990006352號(聲請狀植為99年11月12日國人事字第099000635號)函之行政處分、國防部核發「視同退伍證明書」及原審判決以聲請人於47年11月1日外派免職,均非事實,理由純屬變造,故原審判決之判決基礎是變造的。從而,原審判決損害聲請人依軍職辦理退伍,核發「退伍令」或「除役令」支領終身俸,推諉責任,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其聲請再審狀、補充聲請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或重申其為前訴訟程序裁判所不採之主張,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表明本院102年度裁字第933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等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9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國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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