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安旋
- 訴訟代理人
- 俞昌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0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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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