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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藍獻林鄭小康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7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因有聲請救濟訴訟程序裁定停止)提出異議狀」,對於本院民國103年度裁字第1708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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