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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5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許金釵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65號

抗告人
郭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2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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