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16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耀光林惠瑜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163號

抗告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代表人
吳秉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審主張:相對人新竹縣政府於2013年11月5日以府地劃字第0000000000函(下稱系爭公函)命相對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下稱新湖地政所)辦理土地重劃分配登記等事宜,相對人新湖地政所依據該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至第三人即參加人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重劃會)或相對人新湖地政所換發土地所有權狀,則於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權狀後,將土地出售予善意第三者,將生難於回復之損害。㈡依地籍圖謄本、及新竹縣新豐鄉○○段第0712、0739、0756、0780、0805地號等5筆土地登記謄本,建商於取得相對人新竹縣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後,正在興建地上物。又於2014年8月15日重劃會通知重劃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第1次上區會員大會,討論變更福陽社區住戶規約及選任住戶管理委員與監察委員等事宜,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系爭公函違法之行政處分暨參加人之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土地分配與登記等事宜,具備急迫性等語,經原審裁定駁回。

三、原裁定以:(一)抗告人等據以主張停止執行之系爭公函是相對人新竹縣政府要求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辦理囑託登記行為,參酌本院93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意旨,該囑託登記非行政處分。(二)參加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係以新竹縣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辦理重劃業務,並非行政機關。其民國102年2月7日福陽劃字第1020020701號函所附公告即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抗告人等均不得對之聲請停止執行。本件抗告人等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聲請停止執行要件有違,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謂:(一)依本院93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係認同該案原審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是否「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單方意思表示,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發生得否完成登記之法律效果,故表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是否「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即應屬行政處分。(二)本案抗告人等曾向參加人提出異議,惟協調未果,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竟以系爭公函命相對人新湖地政所辦理本案土地重劃分配登記等事宜,且相對人新湖地政所依據該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至重劃會或相對人新湖地政所換發土地所有權狀,與本院93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之上訴人未對重劃結果向重劃會提出異議,復未於協調會到場而未能協調之事實不同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因此停止執行自應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二)次按「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條第1項、第2條、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第20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又內政部基於上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乃發布「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下稱重劃辦法)。其第2條規定:「(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下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第2項)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下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第6條第9款規定:「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依第32條第2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第32條規定:「(第1項)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於公告期滿後2個月內予以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逾期未協調或協調不成,異議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第35條規定:「重劃區土地登記辦竣,且其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三)復按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會章程第16條規定:「本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至於提出異議者,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如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於協調會會議紀錄送達日起15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應同時通知本會,逾期未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者,視為同意重劃區原公告土地分配結果。」而「…重劃結果之確定,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結果未為異議;或異議已經協調成立;或協調未成,異議人提起民事訴訟經裁判確定;或協調未成立,異議人未提起民事訴訟,並非因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之審核得致結論。另重劃結果確定後,重劃會固應申請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惟該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之規定,設立辦理土地登記之登記機關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即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第3款規定,囑託其所設立之登記機關登記之。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登記機關依據重劃結果作成登記處分,始發生登記之效力。此項登記效力之發生係因登記機關為登記行為,亦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囑託行為而發生。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囑託行為,係向所屬登記機關為囑託登記之意思表示,並非對外為之,自非對外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從而不得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囑託登記行為係屬行政處分」,有本院93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意旨參照,抗告意旨謂本院93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係認同該案之原審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是否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行政處分,尚有誤解。

(四)原裁定業已說明抗告人等據以主張停止執行之系爭公函主旨:「為本縣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請惠予辦理土地登記事宜,請查照」可知,系爭公函是相對人新竹縣政府要求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辦理囑託登記行為,該囑託登記行為非行政處分,抗告人等不得對之聲請停止執行。至參加人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係以新豐鄉福陽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辦理重劃業務,並非行政機關。其102年2月7日福陽劃字第1020020701號函所附公告即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抗告人等亦不得對之聲請停止執行(按:抗告人等前曾對參加人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另案102年度停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等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102年度裁字第669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本件抗告人等對參加人聲請停止執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土地分配與登記等事宜,暨聲請相對人停止系爭公函暨參加人重劃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土地分配與登記等事宜,於法未合,應一併駁回,經核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等之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16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