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9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7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2月22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