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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48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合文吳東都鄭忠仁劉介中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48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4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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