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65號
- 抗告人
- 郭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2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